原告主张撤销父亲对被告的房屋份额赠与(66.66%),称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则辩称房屋系拆迁共有财产分割所得,非个人赠与。此时,案件形势对被告十分不利,原告的主张似乎占据上风,被告面临着失去房屋份额的风险。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江苏无锡的张燕梅律师手中。2019年开始执业的张燕梅,在无锡深耕法律服务市场多年,有着1500+案件实战沉淀,熟悉当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她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中。
张燕梅律师首先从证据穿透入手,她发现拆迁协议由朱XX、原告、被告三方签字,这足以证明财产分割的合意。同时,她举证房屋原始建造为朱XX夫妻共有,且拆迁政策是按面积补偿,以此否定了原告“个人赠与”的主张。在法律定性方面,张燕梅援引《民法典》第658条,强调赠与撤销需以“个人财产”为前提,而案涉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结合被告实际居住、装修的事实,进一步固化了财产分割的效力。
对于原告所提的“虐待”证据,如出警记录、录音等,张燕梅仔细分析后发现并无实质行为印证。她在法庭上有力地驳斥了原告的赡养指控,最终法院未予采信原告的这一主张。
经过张燕梅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主张。驳回了原告诉求,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非可撤销赠与;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负;维持拆迁安置协议效力,被告享有房屋完整权益。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在张燕梅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逆境翻盘,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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