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李小龙已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展现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上海市奉贤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2015年至2021年经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780万余元,税额合计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公司补缴了税款。朱某的核心诉求是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虚开金额较大,且涉及税务法规的严格规定。李小龙在介入案件后,详细梳理了朱某的自首情节、补缴税款等从轻因素。他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强调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补缴税款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在庭审中,李小龙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有力地为朱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安徽省东至县。临沂某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废电路板加工厂,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还收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货物。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且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和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复杂的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李小龙作为李某的辩护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挖掘对李某有利的情节。比如,他发现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李小龙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责任认定等,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和辩论。同时,他积极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代理,为减少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据理力争。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相较于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实现了轻判。
第三起案例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不起诉人范某涉嫌伙同他人推广GSSC虚拟币,以经营区块链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骗取资金。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的投资款无法兑现,但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范某的核心诉求是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李小龙接手案件后,安排会见范某,了解案件详情,并积极收集证据。他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准确查清范某所吸收的资金金额。在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中,李小龙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和合法性,指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认为无法查清范某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在这三起案件中,李小龙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朱某的从轻情节,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庭审中的有力辩护,为朱某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在污染环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他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在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专业辩论,为李某减少了刑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他安排会见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沟通,指出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使范某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同时会注重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决定是否起诉的关键因素。
结尾
对于涉嫌各类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来说,面临刑罚和法律责任时不必恐慌。李小龙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精准把握证据、有效沟通、专业辩护的优势,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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