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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智玮律师:丈夫赠第三者百万,原配追回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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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1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曲智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01027934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999890272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始终秉持“ 笃行致远、厚德正生”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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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丈夫背着妻子给第三者转了163万,妻子起诉后,却没能全额追回这笔钱。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细节呢?
曲智玮律师:丈夫赠第三者百万,原配追回大部分损失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购置房产和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于是将李XX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申某某诉求

1.确认于XX赠与被告163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该财产。

2.判令被告以16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财产占用损失利息至财产全部偿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函费。

被告李XX抗辩

1.称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是被于XX欺骗,自己是受害者,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2.认为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3.提出自己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

4.表示自己曾在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5.认为于XX为自己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无法证明是替自己支付,不应由自己返还。

6.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原告委托的律师团队围绕诉讼请求,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原被告及于XX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于XX向被告的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予以反驳。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当庭对证据进行逐项质证,重点对转账金额重新核算、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指出被告劳动合同存在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1.婚外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诉讼时效未届满: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3.赠与财产金额核定: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会谦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会谦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4.被告反向转账不抵销: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5.工资社保不予返还: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6.保函费原告承担: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系其自主选择,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由原告自行负担。

最终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99072.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1099072.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曲智玮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涉及公司走账等复杂情况,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避免混淆。

结尾

在这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中,虽然原告申某某没能全额追回163万元,但也成功追回了大部分损失。这一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曲智玮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他和团队律师紧密协作,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证据,当庭有力驳斥被告抗辩,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把控诉讼程序,最终助力原告成功维护了合法财产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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