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他在2021年3月遭遇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其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某被迫与被告廖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梁某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某委托田大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求,希望撤销原和解协议,并就后续损失获得赔偿。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协议已履行,且撤销权已超期。他们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梁某不能再反悔。
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2.分点论证:
协议签订时的状态:梁某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他在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伤情和后续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使得协议的签订并非完全出于其真实意愿。
情势变更: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在签订协议时,谁都无法预料到梁某的伤情会恶化到截肢的程度,这种重大变化超出了签订协议时的预期。
显失公平: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明显不公。如果按照原协议执行,梁某将无法获得因截肢而产生的巨额赔偿,这对他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3.最终法律结论:梁某签订协议时的情况以及后续的情势变更,构成了显失公平,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梁某属于因情势变更而可以撤销协议,应重新确定赔偿范围。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某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某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某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签订了和解协议,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协议都具有不可变更的效力。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当出现情势变更且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时,当事人有权撤销协议。这对用人单位(包括保险公司等责任方)是一个警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协议签订就一劳永逸。对劳动者(受害人)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且出现重大变化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的权利。
田大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指导梁某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精准地抓住“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两大核心,为撤销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他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55万的赔偿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田大龙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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