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肖国超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不少实践经验。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看看他在刑事辩护中的表现。
第一个案例是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肖国超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不应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上级部门审查维持,认定被告人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所以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是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根据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此辩护意见也未被法院认可。
三是认为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同样未被采纳。不过,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另一起案例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被告人在直播平台以表演揉X、自X等淫秽方式吸引观众刷礼物,非法牟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肖国超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不过,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肖国超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交通肇事案中,他对事故责任划分和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虽部分观点未被法院采纳,但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在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他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提出质疑,促使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同时,他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和退缴违法所得,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法院主要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同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互联网上的淫秽直播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而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会影响量刑。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交通肇事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这类刑事案件中,肖国超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辩护,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争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出专业、严谨、负责的优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