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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屡创佳绩,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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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0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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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洞悉办案流程。承办超千件案件,擅从侦查中找辩点,为多起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精准评估量刑,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刑事辩护中屡创佳绩,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当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应对,陷入迷茫与无助。河南有这样一位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曾在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侦破及预审。2009年转行做律师,如今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身兼多职。他独特的经历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与众不同的优势。

曾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他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论证此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

李鉴春能如此成功办案,得益于他的复合背景和执业习惯。他有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熟悉公检法内部办案流程,能从侦查视角捕捉辩点。他在大学担任过法学特聘讲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办案时,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策略。

李鉴春在刑事辩护领域始终保持着专业、严谨的工作状态,凭借自身优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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