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珠海某有限公司与东莞XX就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纠纷。东莞XX上诉称xx名称属公共资源,“XX”与公司“XX”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郑捷峰。该律师对商标相关证据产生怀疑,认为东莞XX的上诉理由可能不成立。为核实情况,律师逐字逐句比对“XX”与公司“XX”商标的文字组成、发音、字形,制作了《商标比对表》。同时,律师查阅商标申请记录,发现XX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
最终发现,“XX”与公司“XX”商标文字组成、发音相同,只是字形书写稍有差异,整体构成相似,且用于相同商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莞XX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郑捷峰律师凭借年均经办逾五十件案件的经验积累,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注重从商标的细节特征和法律规定出发。他认为,在商标侵权领域,对商标的审查需深入到每一个细节,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他计划构建一套商标侵权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