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探矿权合同纠纷,原告为云南某矿业公司,被告是李XX,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李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以及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的相关材料。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自己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有力凭证。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李XX在合作期间投入资金、偿还债务等履行协议义务的详细证据,比如资金转账记录、债务偿还凭证等。同时,积极调查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宣布解除合作协议的背景和动机。对于《营业执照》副本问题,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调取云南某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的记录,以及李XX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受阻的相关文件。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并且,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行为才是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关键因素,这属于对方违约。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深入研究合同、收集多方面履行义务证据、调查对方行为背景、调取关键记录等方法,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把握案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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