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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主张返还工程款,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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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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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通过一起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及多起刑事案件,呈现了陈颖律师在不同案件中的工作成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
央企主张返还工程款,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原告某大型央企起诉称,其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因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要求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被告方委托了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陈颖律师接手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调查。

证据方面,最初被告方掌握的证据仅能证明吴XX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陈颖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收集到吴XX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证据,指出吴XX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还进一步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在程序过程中,原告认为劳务公司及吴XX应返还超付工程款。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这与原告的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终结果对比明显,原告主张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而法院判决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张XX涉嫌诈骗犯罪,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经陈颖律师辩护,法院将罚金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且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与法院驳回全部诉求之间的差距,体现了陈颖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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