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大型央企起诉称,其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因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要求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被告方委托了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陈颖律师接手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调查。
在证据方面,最初被告方掌握的证据仅能证明吴XX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陈颖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收集到吴XX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证据,指出吴XX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还进一步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
在程序过程中,原告认为劳务公司及吴XX应返还超付工程款。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这与原告的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终结果对比明显,原告主张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而法院判决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经陈颖律师辩护,法院将罚金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且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与法院驳回全部诉求之间的差距,体现了陈颖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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