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宋某某是来自成都市XX区的投资者,被告是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基于对被告披露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其公司股票,产生投资损失,故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201,089.68元。被告则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受处罚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律师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被告天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突破口。该决定书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作出的书面文件,详细记录了天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
徐晓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其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够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法律关系和专业要点,匹配本案在证券法律适用、因果关系判断等方面的需求。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现天某公司的违规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疑点。随后,他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原告的投资交易记录进行细致比对,调查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价格等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徐晓律师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他还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投资交易记录等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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