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凌灿伟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被告人A受某公司委托下乡办理电子医保激活业务时,利用操作被害人手机、绑定社保卡的便利,秘密转走多名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数万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凌灿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后,立即确认当事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推动家属全额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全部取得书面谅解;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初犯、自首、全额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完整从轻、减轻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A系自首、全额退赔、全部谅解、认罪认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完全采纳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高度统一。在这个案件中,凌灿伟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闪耀着光芒。被告人A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数千元,且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凌灿伟律师在累犯从重的不利条件下,仍全面挖掘从轻情节:如实供述、坦白认罪、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部分盗窃未窃得财物等,向法院提出依法从重前提下最大限度从轻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认定累犯依法从重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坦白、部分退赔、谅解、认罪等从轻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在从重处罚框架内实现从轻最大化。凌灿伟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的机会,切实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再次面对案件,凌灿伟律师虽未再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行动却深刻体现着这一理念。在被告人A、B结伙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资金实力,骗取被害人现金数万元的诈骗案中,凌灿伟律师担任被告人B的辩护人。他重点核实到案经过,确认其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推动家属代为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提出自首、认罪悔罪、作用较小等完整从轻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B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量刑显著轻于同案另一被告人,实现同案差异化最优结果。凌灿伟律师日复一日,用专业和责任处理着各类案件,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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