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陷入困境之时,这位司机找到了梁广宇律师。梁广宇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多年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指导司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了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他查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司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司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这一终局裁决,让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无独有偶,2024年3月,孙XX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9月14日,他在项目现场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然而,公司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孙XX不存在劳动关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XX同样委托了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梁广宇律师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紧扣证据链条。公司虽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XX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XX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关于工资标准,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XX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XX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额支持了孙XX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解除,公司需向孙X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梁广宇律师一直秉持着“诚信、耐心是态度,专业、高效是水平”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在这两起工伤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们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他们在困境中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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