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虽未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约定工程,还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但李鉴春律师并未被表面的案件情况所迷惑。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于是,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认为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指出此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该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这一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再次得到体现。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面对每一个委托,李鉴春律师都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坚守,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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