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州XX公司提供招商外包服务,原告支付保证金。然而直至起诉,广州XX公司未完成招商目标,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杨静律师接手本案后,对证据产生怀疑。她逐页翻看《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和《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仔细对比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又查看了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经过查证,发现被告确实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证明股东尚X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杨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该律师严谨细致的审查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的诉求,违约金酌情调整,尚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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