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了关键线索。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原来,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在这场诉讼中,王彦栋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围绕股东未出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他的努力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难问题时,首先需要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股东出资情况。很多人在面对执行难时,往往容易忽略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调查,而这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纠纷发生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敢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增加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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