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公司经营不善后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吸纳资金。被告人PX作为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开发市场、推广传销模式、发展会员,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PX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自己作为公司员工按要求参与活动的相关证明,但缺失能证明部分获利并非违法所得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首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核证工作。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接着,陈军律师精准定位辩护核心,构建了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他明确“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PX系公司工作人员,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围绕辩护要点,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论证。对于争议的X万元获利,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公诉机关可能会对律师提出的部分证据和观点进行质证,比如对X万元是否为个人借贷提出质疑,但陈军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进行了有力回应。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先全面细致阅卷,梳理关键事实和证据;再精准定位辩护核心,构建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论证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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