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滕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A将被告B、被告C诉至法院,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并提交欠条、供货单据等证据,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是否应与被告B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刘儒学。该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供货单据等证据逐页翻动审查,怀疑被告B并非案涉合同相对人。为了查证,律师制作了《交易主体与资金往来对比表》,详细对比了各方在交易中的行为和资金流向;同时,致电相关业务人员,核实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最终,律师发现被告C与被告B虽系亲属关系,但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案涉交易均发生在原告A与被告B之间,被告C并未参与案涉交易。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被告C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刘儒学律师在长期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处理亲属间商事纠纷时,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避免无辜人员因亲属关系被牵连担责。他正在构建一套关于亲属间商事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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