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沈X起诉倪XX、倪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倪XX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10000元,倪XX、吕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了借条、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倪XX未答辩,倪XX、吕XX称原告在起诉时添加了借款协议内容,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时,2017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他深知债权债务领域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胡多兵律师首先对转账记录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原告当日向被告倪XX汇款300000元,其中140000元由被告倪XX转回原告账户,这一异常情况通过银行流水得以验证,确认了实际借款金额为160000元,为后续确定借款本金提供了关键依据。
接着,胡多兵律师对借款协议进行了逐字比对。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他发现协议中部分条款的笔迹与其他内容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专业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了协议内容是否被添加,为判断被告主张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查证借款用途时,胡多兵律师作为嘉兴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发挥专业优势,调取了被告倪XX的银行贷款记录,发现其借款确实用于银行调头,且因银行原因未能继续获得贷款导致无法还款,这一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倪XX归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承担10000元律师费的请求,被告倪XX、吕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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