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甲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甲后续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不仅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甲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存在核心争议点: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甲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仍属于违规违法的行为。甲认为自己是为了企业经营,属于合法使用信息。然而,公诉机关指出,由于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法院最终认定,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来判断,甲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甲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同时还有“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甲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虽然有这些情节,但也要依据法律规定量刑。法院最终认定,结合这些有利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甲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辩护后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最终获得缓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企业经营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涉及违法用途。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最后,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悔罪,比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当事人最终因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表现获得了缓刑,避免了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在这起案件中,赵骄虎律师功不可没。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他,在执业的十余年间,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前期他争取不起诉,后期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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