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五寨县,被告人王XX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王XX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王XX辩称,是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山西忻州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时间跨度为20XX年XX月至XX月,形式包括纸质票据、电子记录、书面说明等,内容涉及涉案发票的开具、资金流转、纳税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吕泽宇律师执业5年来,独立承办过各类民事案件百余笔,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其专业能力与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需求相匹配,能够从复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信息。
接案后,吕泽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立即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是否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存在疑点。为了进一步核实,他仔细比对了银行流水和纳税申报表,调查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同时,他还申请调取税务机关的情况说明,以确定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吕泽宇律师在处理大量金融借款类案件中积累了审查证据的能力,这使得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关键线索。庭审中,他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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