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此时,上诉人公司找到了从2017年开始在长沙执业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了全面了解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嘉仪律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
在全面、深入了解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后,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与客户负责人多次对细节的交流以及负责人充分的回忆,还有对于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客户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的情况,即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是无法转出的,加之大部分的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依据相关的财务转账记录和合同履行中的资金流向规定,这一关键证据揭示了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在二审这个关键节点,聂嘉仪律师将这一关键证据提交给法院,并详细阐述了其证明的事实。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原本处于不利局面的上诉人公司有了转机。
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的事实,此举为客户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一案件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对于工程款支付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合同约定和简单的支付记录,而需要深入调查资金的实际流向和支付细节。其次,在二审阶段,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精准的证据收集,能够为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再者,这也提醒企业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对资金支付流程和凭证的管理,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最后,此案彰显了法律在解决复杂商业纠纷中的公正和权威,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此类案件普遍存在时间跨度长、财务凭证不健全、当事人记忆模糊等问题。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工程款支付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聂嘉仪律师在本案中的做法,体现了在该类案件中深入调查、精准分析证据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工作,才能准确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也反映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调查和法律论证对于案件走向和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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