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刑事案件方面,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2021年执业之初,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在民事案件中,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5年,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更深入地了解王铖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王铖律师的当事人毕某在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证明自己无罪,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案件发生在2006-2008年,到2023年才被发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困难;二是对于非法储运爆炸物行为的认定,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准确适用法律;三是要证明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铖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追诉时效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为毕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细致地梳理了毕某的行为时间和相关证据,为证明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地引用了当时的司法解释,清晰地阐述了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握,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一些历史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这启示同行在处理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的变迁和适用,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铖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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