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被告仅支付少量利息便长期违约,经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被告A、被告B以期限未到等理由抗辩,这让原告A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其提前收回借款的诉求看似难以实现。此时,案件被交到了来自山东滕州的刘儒学律师手中。
案件分析
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的刘儒学律师,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借款抵押合同和相关证据。刘律师发现,虽然借款期限未到,但被告长期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判断,刘律师决定以预期违约为突破点,为原告A争取合法权益。
庭审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A、被告B依旧坚持期限未到的抗辩理由。刘儒学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被告构成预期违约的事实和依据。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长期不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A、被告B构成预期违约,原告A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判决被告A、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近二十万元及合法利息,二被告承担原告A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余元,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刘儒学律师成功帮助原告A实现了本金、利息、律师费、抵押权四项核心诉求,让原告在这场看似不利的纠纷中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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