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开设赌场案
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
核心争议点
1.刘XX是否为从犯?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
3.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争议点拆解
1.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刘XX参与开设赌场;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为他没有参与核心的赌场组织和抽头渔利活动,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提及坦白情节;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刘XX构成坦白。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虽然他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后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条件。
3.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主张: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刘XX符合缓刑条件;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非法狩猎案
案件事实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另与被告人张X、李某、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猎捕小鹿(系“三有”动物)共6只,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核心争议点
1.张X是否应从轻处罚?
2.张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争议点拆解
1.张X是否应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张X无同类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
双方主张: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张X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张X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且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应从轻处罚。
2.张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张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张X符合缓刑条件;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
法院认定:虽然最终判决未适用缓刑,但法院考虑了张X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公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行为对量刑有很大影响。普通人要知法守法,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周俊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聚焦当事人的关键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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