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周口的一个工地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了该公司的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随着案件的推进,张某面临着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此时,从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律师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10月9日,居住在周口市的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的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指示提供其本人及他人的5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利用其本人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其中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李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随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合同诈骗案中,他通过全面、细致的证据梳理,独创性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精准把握了刑民边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在各个阶段都能精准把握时机,从批捕阶段的不予批捕意见,到起诉阶段的缓刑建议,都被检法两院采纳,实现了全程有效辩护。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也会通过多种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有自首、从犯、退赃退赔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会依法从宽处理。
结尾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选择律师时,需要关注律师的证据组织能力、对法律边界的精准把握、对各个诉讼阶段的精准判断和应对能力。李鉴春律师凭借证据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的综合优势,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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