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无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在此情况下,许XX找到了从2018年开始在佛山执业的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卢扬超律师,委托其代理本案。卢扬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许XX,初步了解案件情况。
之后,卢扬超律师开始了一系列调查工作。他首先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两份证据从政府部门获取,揭示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对于确定许XX应得的补偿至关重要。在调查过程中,卢扬超律师还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开始精准核算许XX应得的补偿。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他向法院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指出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应获得相应补偿。这些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重视许XX的权益诉求。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在拆迁补偿中仍享有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的努力,成功调取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补偿;精准核算补偿金额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拆迁补偿分配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会充分考虑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对于实际使用人应得的补偿,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投入、租赁关系、政策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类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调取和精准的补偿核算至关重要,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争取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计算不合理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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