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起执业,在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工作,她擅长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领域。在她承办的诸多案件中,有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十分典型。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A是名义股东,被告B是实际出资人。2025年1月7日,A与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当事人A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质疑股权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和股权转让的条件。于彩霞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以此证明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关注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这一情况,以此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质证理由。于律师回应,签名真实且有后续履行行为,能证明协议有效;其他股东未到庭就是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于彩霞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来印证协议;合理运用程序规则,如以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诉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