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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交通事故案:证据链支撑下的无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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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0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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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ZX、WXX因交通事故起诉多名被告索赔超XXX万,还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成功为其实现完全免责。
行政机关交通事故案:证据链支撑下的无责胜诉

厉春艳律师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此次代理的是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作为死者W某近亲起诉,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初始,原告方认为交通局有管理责任,然而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也无证据证实绿化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其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质疑交通局的管理责任以及绿化对事故的影响,但厉春艳律师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对于原告认为交通局有管理责任的观点,律师通过核对事实证明交通局并非适格责任主体;对于“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律师用现场证据进行反驳;对于原告认为交通局应担责的说法,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交通局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该案件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厘清权责、紧扣核心证据、结合多方面证据驳斥对方主张、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观点的方法论,为行政机关成功剥离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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