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一天,福建省屏南县的黄XX像往常一样驾驶着闽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国道104线上,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当他行驶至金涵苗圃路段时,与吴XX驾驶的闽J×××××/闽J×××××挂号车发生刮碰,黄XX受伤,衣裤破损,摩托车也损坏了。这突如其来的事故让黄XX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还要面对后续的赔偿问题。在这个时候,他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黄XX与吴XX、赖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冯从福律师作为黄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2014年5月30日,该案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XX诉称,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宁德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宁德市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肩峰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共住院107天,花去医疗费29209.63元,其中被告吴XX已付25000元。2013年9月3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XX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2014年4月11日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损失日为60天,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吴XX、赖XX、陈XX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802.75元,庭上变更为57740.96元,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并按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XX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对原告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如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以及非对症用药部分不予承担等。被告吴XX、赖XX、陈XX未作答辩。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何计算。冯从福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黄XX据理力争。对于医疗费,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四张医疗费发票,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共计29209.3元,扣除被告吴XX已支付的25000元,原告的医疗费损失费为4209.63元,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法院参照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391元/年计算,以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误工损失日为60日的鉴定为准,认定原告此项损失为7446.20元。对于护理费,法院参照福建省XX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9512元/年)计算,护理人员按一人护理计算,根据被告XX公司提供的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除不合理住院天数65天,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42天,此项损失为6358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施救费、摩托车配件费等各项赔偿项目,法院也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和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398.83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黄XX的账户,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冯从福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执业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赢得了业界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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