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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解约,法院为何判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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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9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1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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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却坚称这是违法解除。究竟谁的说法能得到法院支持?这场劳动纠纷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真相?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解约,法院为何判其违法?

本案是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关于“简历造假”争议

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当时提出异议。

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缪X某予以否认。

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该解除事由不成立。

2.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争议

法院查明,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所以解除合同,缪X某不认可。

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且无事实支撑,该解除事由不成立。

3.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争议

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

某建设公司提出此理由,缪X某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理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缪X某的合法权益。正是她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够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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