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关于“简历造假”争议
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当时提出异议。
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缪X某予以否认。
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该解除事由不成立。
2.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争议
法院查明,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所以解除合同,缪X某不认可。
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且无事实支撑,该解除事由不成立。
3.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争议
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
某建设公司提出此理由,缪X某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理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缪X某的合法权益。正是她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够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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