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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关键证据锁定“怠于行使”时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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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9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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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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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手握99万元货款债权,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难以实现权益。赵孟亮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推动法院支持由次债务人直接清偿货款,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实质性突破。
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关键证据锁定“怠于行使”时间窗

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在这起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赵孟亮律师作为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激烈的争议。

案件中,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三人负责为被告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采买人道砖、盲道砖。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第三人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仍剩余99万元未付。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直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自己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故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告则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且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实现债权。

在最初的证据方面,原告掌握了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分供工程结算书以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明自己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然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如何证明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仍处于“怠于行使”对被告债权的状态。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进行了细致的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第三人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以及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这些证据,赵孟亮律师发现第三人对被告所提起另案诉讼的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并且第三人存在较多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较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第三人已诉讼即不“怠于行使”为由进行抗辩。赵孟亮律师回应称,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三人并未提起另案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诉讼的案涉款项可由被告向第三人主张的款项当中予以扣除,因此不存在代位权消失的状态及情况。

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故支持了原告的代位权诉讼,判决被告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99万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赵孟亮律师的方法论是紧扣法律条文,以关键时间节点为突破口,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论证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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