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证据缺失。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他申请调取了相关的账本记录,以证明当事人的入股比例和个人获利情况;还对同案供述进行了细致分析,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同时,积极收集当事人主动举报他人犯罪的证据,以争取立功认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曾敏杰律师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第一,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账本记录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了这一点;第二,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相关的举报材料和查证结果是关键证据;第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从宽制度;第四,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有相关的退赃凭证为证。
对方质证时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自首、立功情节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曾敏杰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应,说明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符合自首条件,举报他人犯罪查证属实也符合立功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全面梳理证据、重点挖掘有利情节、积极收集新证据的方法论。他通过对卷宗、同案供述等的细致分析,找出关键证据,并通过申请调取相关材料来补强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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