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7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A长期从事药品倒卖,明知是“回流药”仍收购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XXX元,个人获利1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建议依法判处,这一局面让被告人A陷入困境。
此时,来自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A开展针对性辩护。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郑晓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重点提出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他深入梳理案件侦查及审理过程,精准锁定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同时,郑晓龙律师结合被告人A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量涉案药品的性质、流转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逻辑。针对医保“回流药”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涉案金额认定、犯罪情节界定等专业问题,他结合医保基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贴合案件实际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A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坦白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药品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在郑晓龙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A获得了从轻处罚,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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