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的一家开发商XX公司,在其开发的多个小区工程中,因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被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该电气公司认为XX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该电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她发现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王丹律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充分举证和论证。最终,二审法院虽然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律师成功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与此同时,南通的睿公司以专利号为ZL201XXXX0651.1、名称为“坐垫(多功能)”的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为由,将海门XX某纺织品厂和南某电商公司告上法庭。睿公司认为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作为纺织品厂的代理律师,仔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她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处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王丹律师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这一关键区别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继续为纺织品厂辩护,除了坚持不侵权抗辩外,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丹律师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多维度抗辩策略,为纺织品厂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有着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她在处理这些知识产权案件时,始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展现出强大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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