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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无需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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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4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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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某餐饮公司起诉多家被告,要求撤销合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等,涉及金额巨大。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王秀峰律师代理被告方,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无需赔偿款项

重庆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3万元,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但科技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于是,该餐饮公司将科技公司及其他几家被告告上法庭。餐饮公司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还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同时认为其他被告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审查证据。在法庭上,王秀峰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公司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此外,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公司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公司自行负担。在法律上,欺诈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一方需证明另一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关键事实,且自己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利决策。

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王秀峰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张X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现车辆曾被推定全损,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一审被驳回。王秀峰律师代理杨参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张X返还购车款600元,并赔偿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宋X委托胡帮助小孩入学,支付700元,因未就读要求退款,胡和颜未还清欠款,王秀峰律师代理宋X,法院判决胡和颜返还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还有周与两家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王秀峰律师代理周,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公司返还服务费,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下来后,被告方将相关文件整理归档。此后,王秀峰律师继续专注于处理各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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