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招商目标等内容。但直至起诉,广州XX公司未完成招商目标,构成违约。原告有转账记录证明支付保证金,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2020年执业的杨静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接手此案后展开详细审查。首先,杨静律师逐页比对合同条款,发现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若乙方任何一期实际招商数量低于设定数量的X%,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通过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时间、招商目标设定时间等日期,锁定关键时间节点,明确被告违约起始时间,这为后续主张解除合同和退还保证金提供了时间依据。
接着,杨静律师调取“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及与“快客冉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聊天内容显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无正常经营,进一步验证被告违约事实,此证据对证明被告违约起到关键作用,也坚定了杨静律师为原告争取权益的策略。
杨静律师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尚X。这为要求尚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依据。杨静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中的细节,使证据更加扎实。
在查证过程中,杨静律师作为东莞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严谨的工作态度贯穿始终。最终,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被告退还保证金X元,并按规定计付违约金,尚X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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