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五味杂陈。2024年9月,他经许可进入某科技公司园区作业,却被该公司饲养的犬只咬伤,经诊断为多处开放伤、神经损伤,构成伤残。与公司就25万余元赔偿协商无果后,他委托了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的温志晶律师提起诉讼。温志晶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7年,是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XX存在私自靠近、挑逗犬只的重大过失;另一被告某公司则主张自己并非犬只饲养管理人,不应担责。温志晶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整理诊疗、园区管理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在庭审中,她精准论证某科技公司作为饲养人尽管尽到了一定义务,但原告XX并无过错。
在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中,曾有这样一起案件:李X在小区内被王X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X却以李X主动招惹狗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王X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张X在商场被商场饲养的动物抓伤,商场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经法院审理,商场因管理不善承担了相应赔偿。
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规定日内赔偿XX各项损失170812.29元,驳回XX对某公司的诉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明确,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科技公司作为饲养人未充分约束犬只,无证据证明X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并非饲养、管理人,无过错不担责。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合法,法院据此核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全部损失。温志晶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链构建和法律逻辑梳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合理赔偿,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能力,她曾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发展课题调研报告二等奖等多项荣誉,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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