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冯X本以为与被告张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判决后能顺利拿回购房款及违约金。然而,张X在裁定生效后并未履行付款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却发现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冯X将希望寄托在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身上。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他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
在这个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中,原告冯X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便委托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
龚傲冬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着诸多挑战。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
针对这些抗辩,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首先是财产性质方面,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最后,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债务人张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突破执行僵局,为债权人开辟了新的救济渠道。他有力击破《婚内协议》抗辩,一方面质疑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指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成功排除该抗辩。他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及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并且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法院能顺利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余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余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余元金额(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也展现了龚傲冬律师在处理此类民商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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