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个消息如同一记重锤,让他和家人陷入了绝望的深渊。这正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秀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孟秀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她深知证据是辩护的关键,于是开始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其中包含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及转账记录等。孟秀毕业于青岛大学,扎实的专业知识让她在面对复杂的证据时能够敏锐地发现问题。她发现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首次会见史某某时,他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自己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他回忆细节。她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孟秀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她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她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孟秀在处理案件时,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她执业10余年,深知细节决定成败。每次会见当事人前,她都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从细微之处捕捉有用的信息。这种习惯源于她早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办案经验,让她能够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和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结束后,史某某重获自由,他的生活也迎来了新的转机。而孟秀律师又将奔赴下一个刑事辩护案件,继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同时她还担任着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社会职务,为法治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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