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某乙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委托了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接手后,开始着手处理此案。
律师介入前,原告掌握的证据较少,难以有力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实。盛春龙律师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收集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预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然而,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最终结果与被告主张形成鲜明对比。被告主张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诉求均得到了支持。
收尾:原告的离婚诉求与被告“感情未破裂”主张,在法院判决下,以原告胜诉告终,体现了证据收集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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