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系统化、分阶段的专业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李鉴春第一时间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确定了方向。
接着,李鉴春积极促成量刑情节。他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退赃退赔情节的规定,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比例。同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说明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继续跟进。他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提出万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通过在批捕、起诉及审判环节的层层推进,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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