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多方面工作。首先,对案件卷宗进行了细致的查阅和分析(duediligence,即尽职调查),梳理了甲X和乙X的行为细节和相关证据。其次,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分析罪名定性和证据情况。
李建鹏律师提出了以下核心法律观点。一是认为甲X与乙X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涉及到对行为与罪名之间因果关系(causation)的分析。二是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也应核减。三是认为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有误。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及追缴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判项;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甲X原本面临十三年六个月的刑期,经李建鹏律师辩护后,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降至九年,为甲X争取到了四年半的减刑。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较长刑期和高额罚金损失。判决已生效。
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串通投标罪仅判罚金
山西省XX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乙有意投标,后甲获39万元补偿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甲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duediligence)。仔细审查了涉案12家公司的相关材料,核实甲是否存在串通围标行为;分析甲是否实际参与投标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情况。
李建鹏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因为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二是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三是甲的行为无危害后果,未给招标方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与中标公司无关联。四是甲未采取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且为共同犯罪,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原本甲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经李建鹏律师辩护,最终仅被判处10万元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客户支付了一定律师费,避免了更重的刑事处罚和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