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起诉要求兰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多次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之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被告方委托了甘肃兰州茂弘律师事务所的李海明律师团队介入此案。李海明律师执业十六年,在民商事及行政争议领域建树颇丰。
在律师介入前,当事人曾某仅持有前案判决等有限材料,对于后续利息的主张缺乏有力支撑,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李海明律师团队接手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他们精准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同时,团队还调查收集了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补充提交了能够证明利息权利延续性的材料。
一审中,原告曾某认为自己有权主张后续利息,而一审法院却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诉请。二审中,李海明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有力驳斥对方观点,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最终,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一审大不相同。
原告诉请是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而二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XXX元;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兰州XX公司委托李海明律师团队处理与王XX的不当得利纠纷。公司主张王XX返还货款50615.77元及利息,李海明律师团队搜集整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王XX返还兰州XX公司货款83821.6元,并赔偿损失。
一审驳回的利息主张与二审改判支持的部分利息,体现了李海明律师团队在案件代理中的专业能力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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