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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刑辩律师的坚守不是口号是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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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9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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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凭借专业与经验,李鉴春律师践行忠人之事。深耕刑辩,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刑辩律师的坚守不是口号是日常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于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且从中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他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检法两院采纳,万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的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刑事辩护,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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