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也就是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认定公司这一解除事由不成立。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作为解除依据
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然而,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公司提交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称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这些证据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这一解除事由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都需要重视证据的留存。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劳动者胜诉告终,缪X某成功获得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朱秀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功底。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正是因为她对劳动纠纷领域的深入钻研和对每一个案件的全力以赴,才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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