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一位购房者,在2021年有了购房的打算。同年11月22日,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准备购买心仪的房屋。在购房过程中,崔某为促成这笔交易,向黄某承诺,若黄某支付1XX,X10元,就可以返还X0,000元佣金。黄某在11月1X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先后转款共计1XX,X10元。然而,崔某仅在2021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了1X,000元佣金,剩余的3X,000元佣金经黄某多次催告,崔某仍拒不返还。黄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于是以“未按约定返还佣金”为由,委托赵孟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崔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剩余佣金3X,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庭下提交答辩状辩称,黄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黄某所称的“返佣”承诺(如有)系其与崔某之间的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作出此类承诺,黄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崔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赵孟亮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反击:
1.从合同约定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崔某向黄某作出的返佣承诺,构成了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承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崔某有义务按照约定返还佣金。
2.关于公司责任:虽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崔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未授权其作出返佣承诺,但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崔某的行为与公司的销售业务紧密相关。崔某以促成购房交易为目的作出返佣承诺,黄某有理由相信崔某的行为代表了公司。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崔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3.证据的证明力:黄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与崔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崔某作出了返佣承诺以及黄某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持黄某的诉求。
综合以上几点,赵孟亮律师认为,崔某未按约定返还佣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崔某欠黄某佣金3X,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黄某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佣金与其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主张的保全费,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佣金3X,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33X.X元,由崔某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行业中,部分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作出承诺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将员工的行为与公司责任完全割裂开来。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口头承诺的佣金返还具有法律效力,作出承诺的一方应当履行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因员工的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和购房者而言,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孟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帮助黄某梳理和收集了关键证据,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判断了返佣承诺的法律性质和双方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为黄某争取到了胜诉结果。总之,赵孟亮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5000元不是小数目,它代表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孟亮律师用专业为当事人守住了这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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