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花费270000元购置重型自卸货车,贷款156000元后将车辆落户至被告B公司名下,双方签订《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被告B公司自20XX年起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致使原告A的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运营。原告A委托魏建明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被告B公司配合车辆过户。
魏建明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对车辆购买凭证进行审查,逐页比对保修卡和付款记录,发现保修卡上的车辆信息与付款记录中的车辆型号、车架号等完全一致,通过联系销售方核实,确认了这些凭证的真实性,这为证明原告A的实际车主身份提供了重要证据。
接着,魏建明律师审查银行贷款还款凭证,锁定还款日期和金额,发现还款记录完整且与贷款合同约定相符,进一步验证了原告A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同时,他调取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B公司曾多次承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均未兑现,这些记录成为被告违约的有力证据,影响后续向法院阐述被告违约事实的策略。
魏建明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各类凭证,经验丰富。他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车辆在被告无法办理许可证期间因无法运营而受到的潜在损失,通过与气象部门沟通核实数据的准确性,为索赔提供依据。此外,他申请调查令调取车辆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车辆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运营相印证。
魏建明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他还调取原告A的考勤记录,证明因车辆无法运营对其工作产生的影响。最后,对于一些关键文件上的笔迹,魏建明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文件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被告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被告B公司配合原告A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A名下,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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