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起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他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自己的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公诉机关认定的51万元涉案金额是否准确?
第二,能否扣除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汇款中的其他款项?
第三,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简单推算?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涉案金额的准确性
法院查明,公诉机关认定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主要依据是单某某每天生产炒面的数量和销售价格进行推算。公诉机关主张,按照单某某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这个金额是合理的。而单某某的辩护律师刘刚律师则认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能简单认定涉案金额为51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因为仅凭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链是不完整的,不能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关于扣除汇款中的其他款项
法院查明,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其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刘刚律师主张,这些款项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公诉机关则认为,这些款项难以准确区分,不应扣除。法院最终采信了刘刚律师的意见,认为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扣除这些与炒面生产销售无关的款项。因为这些款项并非全部用于炒面的生产和销售,将其全部计入涉案金额是不合理的。
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推算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刘刚律师指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公诉机关认为可以根据单某某的供述进行大致推算。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根据单某某的供述来推算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因为存在退货、损耗等不确定因素,这样的推算不准确。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涉及到刑事案件,面对指控一定要仔细核对证据。像单某某这个案子,涉案金额的认定就很关键。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帮助律师找出证据中的问题。同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不然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51万元,若指控成立单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单某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他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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