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满心绝望。他与被告四川XX公司及股东蔡X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然而,案件审理面临诸多难题,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股东责任认定也存在争议。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知,面对此类复杂案件,必须深入调查,才能找到破局点。
肖康律师第一时间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案涉项目现场。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收集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全面还原了案件事实。他发现,被告四川XX公司因自身账户冻结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虽各方签订协议书明确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但被告仍未履行。
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方面,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另一方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事实。
针对股东责任问题,肖康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蔡X的认缴出资情况,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已实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虽法院最终未支持该项诉请,但肖康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600,000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肖康律师的努力,让原告王XX从一审的不利局面中实现了逆转,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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