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
一开始,原告掌握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但缺乏能有力反驳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抗辩的关键证据。
杨杭川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整理了包括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其中,社保缴纳证明可以证明对账人员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税务抵扣记录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开具发票的认可,进一步佐证了交易的真实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大作用。被告以“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进行质证。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指出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不成立理由,杨律师也逐一进行了驳斥。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找到关键突破口;其次构建闭环证据链,系统全面地整理各类证据;最后专业应对各种质证理由,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进行说理,全面驳斥虚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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